93.12.19修正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依建築法第二十條規定應申領建造執照。

 

一、委託建築師辦理,並檢附下列書件依序裝訂,免辦理現場勘查

(一)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建築師簽證附A13-2、自行設計附A13-1A13-2A13-1

(二)  建造執照申請校核表(下載介面檔產生)A99-2

(三)  建造(雜項)執照申請書A11-1

(四)  起造人名冊一、二(起造人二人以上及二戶以上檢附)A11-2

(五)  設計人名冊(設計人二人以上檢附)A11-3

(六)  建築物概要表A11-4

(七)  建築物增建概要表(增建及原有建物新建檢附)A11-6

(八)  原有建物概要表(增建及原有建物新建檢附)A99-11

(九)  地號表(變更設計附A32-2地號表)A12-2A32-2

(十)  起造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A11-5

(十一)    起造人(自然人、法人)身份證明文件

(十二)    ※「業必歸會制度」加入公會證明文件

(十三)    現地彩色照片(設計人到場)A99-12

(十四)    估價標準表A99-13

(十五)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表A43-1

(十六)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含地質、結構及機電等專業簽證,屬建築師自簽結構建築物仍由建築師簽證檢附或於建築師簽證表加註)A43-2

(十七)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附所有權人證明文件)A12-4

(十八)    ※使用共同壁協定書A12-5

(十九)    地籍圖謄本

(二十)    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十一)         ※原有建物合法證明文件及計算表

(二十二)         審查事項第17~19項畸零地.禁限建.特別規定檢討說明

(二十三)         工程說明書

(二十四)         建築線指示()

(二十五)         套繪圖正.副本(著色).含配置參考圖面

(二十六)         ※公寓大廈執照審查列管申報文件(申報書P101、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規約草約)

(二十七)         ※其他相關資料(設立許可文件.外殼耗能量.環境影響評估.其他建物使用執照)… 綠建築節能設計審查

(二十八)         ※雜項工作物估價計算書(建築師簽章)

(二十九)         ※違建補照附結構安全證明(安全鑑定報告書)

(三十)    ※屬軍事禁限建地區範圍檢附簽證計算及切結文件(另製作副本三份)

(三十一)         ※屬山坡地或保護、保育地區範圍(水土保持會審或合格文件)

(三十二)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具有地下室或產生工程剩餘土者針對土方數量及處理模式說明,尚未涉及處理場所之決定。)

(三十三)         建築工程設計圖說(建築師設計案由公會協審彌封)

(三十四)         ※屬雨、污水分流管制地區(彌封書圖文件)

(三十五)         ※結構(應力)計算書(公會協審彌封)

(三十六)         ※地質鑽探報告書(公會協審彌封)

註記者依案件性質檢附。

二、非建築師辦理案件,仍應審查技術部分,並辦理現場勘查。

 

一、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相關法規

二、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三、建築物結構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一、收件:申請書連同書件圖說,向城鄉發展局建築管理課掛號。

二、審查:

(一)僅就規定項目為之,技術部分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不辦理現場勘查,倘因領得建造執照因設計及法規不符問題,造成起造人或公益損失,概由簽證建築師及相關簽證技師負責。

(二)會辦相關單位。

三、委託建築師設計案件,應先向台灣省建築師公會花蓮縣辦事處申請協審並將規定圖說文件彌封簽證。

四、非建築師辦理案件,仍應審查技術部分,並辦理現場勘查。

 

「建築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但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一、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書圖文件齊全者,於十日內核准(課長決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書圖文件齊全,於三十日內核准(局長決行)。

二、  辦理期限自掛號次日起算,不包含非上班日及會辦()時間,並計算至案件決行日止(應備書圖文件不符或不實者不予審查並以退件論)。

三、  特殊案件另依個案簽辦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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